今年6月,调研组随机走访种子门店。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佘鸿雁/摄
特别报道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佘鸿雁 通讯员崔瀚月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9月25日,新修订的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新规出台的背后,是一场以实践为标尺的立法探索。
今年3月至8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核心条款置于现实场景中,在南宁市、玉林市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验证式立法调研,选取西乡塘区、马山县及玉州区、博白县等种业发展重点县(区)作为具体试验运行县区,通过试验运行,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1 验证:让草案试验运行
6月中下旬,南方地区即将进入夏种关键期,马山县、博白县街上的种子门市部已开始忙碌,接待前来选种的农户,解答相关问题。这往日里再寻常不过的场景,成了此次验证式立法调研中的一个片段。
调研组深入两地,对街头的种子经营门店随机走访,并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种子企业、种子门店负责人、人大代表、农户等意见。
“我觉得对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弱了。种子的价格不贵,违法所得并不多。但如果是假种子,几亩地一年的收入都没有了,对群众的切身利益伤害很大。”南宁市人大代表、马山县林圩镇人大主席韦庆日在座谈会上表示,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威慑不够,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玉米种子最小包装单位为1公斤,很多农民就是在房前屋后少量种植,根本用不到这么多,但是按照规定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又不能拆包销售。”广西金稻农业技术服务部种子门店负责人莫盛营提出了一个大部分门店都会碰到的问题。
试验运行期间,南宁市、玉林市对修订草案核心条款进行全方位“测试”,看是否行得通、真管用。
南宁试验运行县区累计走访、检查相关企业(经营户)138个次;试验运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农资监管等方面,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4次。
博白县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76人次,检查经营门店82家次、制种基地5次。
博白县农业农村局、玉州区农业农村局在今年种子销售季节前,依据条例修订草案关于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和质量追溯的要求,重点推进并验证了备案机制实施、追溯平台应用、核查监管联动等相关机制,以验证条例修订草案相关要求的可执行性。博白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开展了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以验证条例修订草案倡导的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针对验证初期发现的问题,调研工作组及时优化问题清单表格,为后续调研筑牢基础。
2 完善:以实践反馈校准立法方向
一部法规如何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广西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在出台前,将法规草案置于现实场景中,以“验证式立法调研”确保法规质量。
去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在贵港市开展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核心条款的试验运行,积累了宝贵经验。
“验证式立法调研,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创新提出的立法调研方式。将条例草案核心条款进行试验运行,验证条例草案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管用有效和符合立法精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忠东表示,本次验证式立法调研在去年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扩大了验证区域,拓展到了两个设区的市,验证的内容也更加聚焦于两点:“无合法来源”界定和种子质量监管。
实践的“放大镜”,照见了修订草案条款与现实需求的不适应之处。
关于经营、代销无合法来源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中“无合法来源”为修订草案增加的内容,系此次验证重点。但试验运行期间,南宁市、玉林市认为“无合法来源”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清晰界定,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无合法来源”的具体情形。
此外,调研还发现一些新问题,即多个种子门店经营者提出的“不得拆包销售”规定与农户小规模种植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根据规定,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不得拆包销售。但部分农户因种植面积小,有拆散购买需求。
网络经营监管难等问题也浮出水面。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售卖的小众种子、网红种子存在“未审先推”“虚假宣传”等现象,导致种植品种与售卖品种不符、产量不高。
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的深度调研,为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提供了精准依据。7月下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两地验证情况,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反馈至试验运行县区开展第二轮验证。8月下旬,召开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再打磨、再完善,形成更为成熟的修订草案修改稿。
3 出台:让每部法规满载民意
新修订的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夯实了我区种业振兴的法治保障。
翻看新条例文本,调研期间关注的拆包销售、无合法来源种子、网络监管难等可以由立法解决的问题,均得到了切实回应:
——在“不得拆包销售”条款后新增“鼓励种子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小包装种子”,既维护市场秩序,也照顾农户实际需要;
——对“无合法来源”情形则作出进一步明确,增强基层执法可操作性;
——关于网络监管难问题,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强化网络经营种子的规范销售,保障种子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违法行为处罚,第三十七条根据种子法的规定,提高处罚幅度,强化刚性约束。
对调研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属于具体工作层面、不宜通过立法解决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推动问题解决。
这些条款呼应验证式立法调研的成果和各方意见:注重试验运行县区的横向比较和不同阶段的纵向比较;多方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种子企业、市场经营门店、种植户等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意见;先后两次向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发函征求9个区直有关单位和14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意见。
立法质量是法治的生命线。条例出台的背后,是从广开言路的调研走访,到集思广益的意见征集,再到字斟句酌的条文修改。正是这种“实践检验+民意吸纳”的立法实践,让每一个环节彰显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明底色,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